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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13时50分许,包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时风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科左后旗常胜镇新民嘎查附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1.O2mg/100ml

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 、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视频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起诉意见书等;

2. 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469号); 

5. 视听资料:查获、审讯光盘等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1.02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第二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包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包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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