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包某某多次透支上杭农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罗支行等四家银行的信用卡共计人民币307447.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归还透支款共计197105.75元。
1.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包某某向上杭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了福万通贷记卡,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5年4月21日最后还款200元后至案发未再还款。经上杭农商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包某某仍未归还,截止2017年5月21日,共欠透支本金99605.75元、利息47972.11元、滞纳金181364.05元,合计328941.91元。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家属归还全部透支金及部分利息共计104605.75元。
2.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包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新罗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5年6月逾期不归还。经中国工商银行新罗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包某某仍未归还,截止2016年8月,共欠透支本金92499.68元。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于2017年1月26日归还全部透支本金。
3.2010年9月和2013年6月,被告人包某某先后向兴业银行上杭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2张,后使用信用卡大额透支消费,均未能足额还款,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包某某仍未按约定归还欠款,截至2018年11月22日,未归还透支本金98643.46元。
4.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包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2015年6月逾期不归还。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杭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包某某仍未归还,截止2018年10月23日,共欠透支本金1669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贷记卡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公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在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85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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