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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间,被告人包某某为在不符合建设房屋的土地上建房,指使他人伪造“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公章一枚,盖在《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上以此取得乡村土地建设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印模样本、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违章建筑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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