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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传播性病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51******,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号,现租住四川省邻水县****大街北段****楼出租屋。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被告人包某某HIV-1型抗体呈阳性。被告人包某某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一直在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抗病毒治疗药物。

被告人包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包某某在邻水县**镇**大街北段**号**楼的租房内,以20元/次的价格,与邹某某进行性交易。202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包某某在邻水县**镇**大街北段**号**楼的租房内,准备以20元/次的价格与甘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世福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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