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包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51******,汉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现租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大街北段**号**楼出租屋。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并经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被告人包某某HIV-1型抗体呈阳性。被告人包某某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一直在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抗病毒治疗药物。
被告人包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包某某在邻水县**镇**大街北段**号**楼的租房内,以20元/次的价格,与邹某某进行性交易。2020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包某某在邻水县**镇**大街北段**号**楼的租房内,准备以20元/次的价格与甘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世福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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