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8时46分许,被告人包某某驾驶鄂S*****正三轮摩托车沿随州市城区交通大道由随县往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两水北郊卫生院对面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横向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金某甲相撞,造成金某甲(男,殁年84岁)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包某某报案至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甲无责任。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金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包某某的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份。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的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科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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