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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非法经营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9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包某某在网上认识“张某某”(身份不详),“张某某”跟包某某约定,借用帮助办理黑白户贷款名义,引诱他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包某某从中可获取一定的报酬。后在2019年11月份左右,包某某招揽并许诺汪某某(另案处理)、徐某甲(另案处理)可办黑户贷款且无需还款,贷款贷出来后对半分,许诺吴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一套营业执照1000元,许诺徐某乙(另案处理)每月2000至3000元报酬的方式,介绍汪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吴某某到浙江杭州、海宁等地,在“张某某”的带领下,汪某某办理出1张营业执照及1个对公帐户,徐某甲办理出2张营业执照,吴某某办理出1张营业执照,徐某乙办理出1张营业执照,并交付给“张某某”,之后“张某某”失去联系,包某某后获悉“张某某”因违法犯罪被抓。

2020年4月份左右,包某某另认识“广东上家”(身份不祥),包某某以相同名义,指示、带领或通过代办公司代办的形式叫徐某甲、徐某乙、吴某某、汪某某、徐某丙(另案处理)等5人前往浙江的杭州、海宁、义乌,安徽的宿州、滁州及江苏的镇江等地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其中,汪某某共办理并出4张营业执照和1个对公账户;徐某甲共办理4张营业执照和2个对公帐户;徐某丙共办理并出售7张营业执照和2个对公帐户(其中2张营业执照和1个对公帐户由徐某丙妻子方某某共同经手办理,方某某另案处理);徐某乙共办理出5张营业执照和2个对公帐户,吴某某共办理出4张营业执照和1个对公帐户,包某某将有对公账户的营业执照(含对公账户)交给广东上家,其余的营业执照丢弃或留在代办公司。

另查明,在2020年4月左右,包某某还指使汪某某、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办理个人银行卡,汪某某等4人共办理11张个人银行卡交给包某某,包某某许诺该4人每张银行卡每月1000元或1张银行卡8000元左右报酬,后包某某根据广东上家的指示将银行卡寄往境外和广东。

在办理营业执照(个人银行卡)期间及前后,包某某支付5人的吃住、路费等开销,另以借款形式给付徐某甲共计6160元,给付徐某丙4700元(2套营业执照的成本3400元左右),付给徐某乙300元,吴某某、汪某某未实际收到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书、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黄某某、徐某甲、汪某某、吴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5.电子数据: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为谋私利,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包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包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行为的社会危程度,建议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献

                                  2020年11月25

附件: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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