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房。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0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安全复杂,2020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杨某某”、“哑巴”(另案处理)经商议后行至溆怀高速泸阳互通段K326至K328路段,采用三人共同将电缆井中电缆线拔出后由“杨某某”用刀将线割断的方式将该处一段电缆线盗走。次日,“杨某某”与“哑巴”将上述盗得电缆线中的铜丝以116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店,被告人韩某某与“哑巴”共同分得650元;
2、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经商议后,由韩某某在英泰国际商城门口放风和接应,包某某进入怀化市鹤城区英泰国际商城用钳子将商城内安装中央空调附近墙上的一段电缆线剪断后盗走。次日,二被告人将电缆线中的铜丝拔出后以48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店;
3、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包某某进入怀化市鹤城区英泰国际商城用钳子将商城内安装中央空调附近墙上的一段电缆线剪断后盗走。次日,被告人包某某将电缆线中的铜丝拔出后以24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店;
4、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经商议后,由韩某某在英泰国际商城门口放风和接应,包某某进入怀化市鹤城区英泰国际商城用钳子将商城内安装中央空调附近墙上的一段电缆线剪断后盗走。次日,二被告人将电缆线中的铜丝拔出后以14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包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烜
检察官助理:肖秀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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