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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石某甲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78********,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蒙阴**中学教师,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小区。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书画店老板,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镇**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预谋后,采用现金存入再转账的方式,重复操作制作银行流水,形成石某甲向包某某转账44万元的假象,同时包某某伪造一份其向石某甲借款44万元的借条。2018年7月18日包某某、石某甲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同日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出具调解书要求包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石某甲借款44万元,后包某某未支付,石某甲于2019年7月8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15日包某某承认伪造欠条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张某乙、石某甲、石某乙三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2019年7月29日蒙阴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民事起诉卷宗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伙同石某甲为实现自己的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苗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蒙阴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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