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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曹某某开设赌场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舟山市**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包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闲聊”、“默往”网络社交工具招徕赌客,并在“舟山麻将”、“边锋舟山棋牌”等网络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组织他人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以房费名义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包某某安排被告人曹某某作为“闲聊”、“默往”赌博聊天群的管理员,协助其收取房费红包。至2020年2月27日案发,共抽头渔利数额达52698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曹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银行卡3张;2.书证:银行账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6.电子数据:“闲聊”、“默往”软件账户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包某某、曹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检察官助理:杨梦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处所: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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