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4********,汉族,文盲,温州市**印刷厂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营**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结伙预谋,由被告人包某某在龙湾区**街道**路**号**印刷厂内将已经打包好的废纸扔到厂房的围墙外,由被告人徐某某在厂房围墙外接应,将包某某从厂房内偷出的废纸运走,并约定以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经事先预谋,用上述方法分别于2019年11月8、12、17、21、25、27、29日凌晨1时许、2019年12月27、31日凌晨1时许、2020年1月4日凌晨1时许,在龙湾区**街道**路*号**印刷厂盗窃废纸,每次盗窃废纸十捆,每次盗窃成功后,废纸均由被告人徐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包某某收购。
2020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在龙湾区**街道**路**号**印刷厂以同样的方法实施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后被告人包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1月6日18时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琳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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