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群众,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无业,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群众,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群众,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纺织厂员工, 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4日,本院对上述二个案件并案审查。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包某某伙同季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中岙村飞水岩水库旁开设“六命”赌博场头共3晚。其中,被告人包某某在该赌场占股二股,在该赌博场头负责指引参赌人员前往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倪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2晚。被告人包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博场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包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倪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期间,该赌博场头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倪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2、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包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中岙村山上等地开设“六命”赌博场头共5晚。其招揽解某甲、解某乙、解某丙等人前来参赌,并雇佣被告人倪某某为其开车接送参赌人员4晚,雇佣被告人赖某某为其望风4晚。该赌博场头开设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400余元。被告人倪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期间及被告人赖某某望风期间,该赌博场头抽头渔利均为人民币5400余元,被告人倪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被告人赖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包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解某甲、解某乙、解某丙、蒋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季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包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季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解某甲、解某丙、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赖某某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倪某某、赖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三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赖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赖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雄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倪某某、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33********、188********。
2.实体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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