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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新全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包新全,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新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包新全在泰顺县泗溪镇爱佳超市见其朋友曾某某(已行政处罚)与被害人林某甲发生争执,便同曾某某一起用拳殴打林某甲。后包新全因不满被害人吴某甲拉拽其朋友苏某某(已行政处罚),便上前将吴某甲拉拽倒地,并用脚踢踹吴某甲。经泰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包新全主动到泗溪派出所投案。同月31日,被害人吴某甲对包新全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9月3日,包新全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4500元,林某甲对包新全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林某丁、苏某某、卢某某、林某乙、林某戊、吴某乙、林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新全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及说明;

8.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新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新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新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新全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新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新全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益奉

检察官助理:魏舟雨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包新全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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