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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成建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包成建,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0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 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成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包成建与吸毒人员兰某某(已行政处罚)达成贩毒合意后,通过微信收取兰某某200元,随后将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二台子社区“六顺酒楼”对面公厕纸篓内。随后,兰某某将毒品取走。

2.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包成建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驿站环路55号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及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廖某某(已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包成建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场二台子社区乖乖幼儿园外路边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包成建手中查获一袋净重0.3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该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成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成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包成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成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包成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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