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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同增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包同增,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包同增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同增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包同增化名“包曾亿”、“包卫笢”,在北京、南京等地,先后冒充丰县县政府工作人员、南京市国资委工作人员、江苏省政府工作人员、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办公厅领导等身份,以调动工作、办理入学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包同增化名“包卫笢”,冒充江苏省政府和中央统战部的工作人员身份,以在丰县做金蝉生意和红酒生意为由,两次骗取在哈尔滨的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包同增化名“包卫笢”,冒充中央统战部领导身份,以帮助调动工作为由,在北京市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万元。

3、2017年年底,被告人包同增化名“包卫笢”,冒充中央统战部领导身份,以帮助安排被害人儿子就读研究生院校为由,在北京市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8万元。

4、2019年,被告人同增化名“包卫笢”,冒充中央统战部领导身份,以帮助安排工作为由,在北京市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人民币共计34万元。

5、2015年到2019年间,被告人包同增化名“包曾亿”、“包卫笢”,冒充南京市国资委工作人员、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办公厅领导等身份,以竞拍公务用车、分配住房装修等理由,骗取在山西太原的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共计70余万元。

6、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化名“包卫笢”,冒充中央统战部领导身份,以帮助被害人解决其儿子转业后就业为由,骗取在河北省承德市的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万元。

7、2018年5月份,被告人化名“包卫笢”,冒充江苏省政府、中央统战部领导身份,以帮助被害人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在南京市的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万元。

8、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包同增化名“包卫笢”,冒充中央统战部领导身份,以帮助安排被害人小孩上学为由,骗取在河南省郑州市的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万元。

9、2019年6月份,被告人包同增冒充中央统战部工作人员身份,以帮助安排被害人小孩上学为由,骗取在江苏省丰县的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1万元。

10、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包同增冒充徐州市政府领导秘书身份,先后以母亲病重入院治疗、市政府招待需要采购茶叶为由,骗取在福建省武夷山市的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3万元及茶叶若干。

11、2019年6月份,被告人包同增化名“包卫笢”,冒充中央统战部领导身份,以帮助被害人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在江苏省丰县的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5.2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包同增冒充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多名女性被害人恋爱、同居,欺骗她人感情。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包同增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包同增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同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同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同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包同增现被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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