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包某,曾用名包宝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包某与孙某某(已判决)在科右前旗辖区内看木材,在此过程中,包某和孙某某二人在科右前旗**镇**嘎查**沟内发现五角枫树,经仔细查看认为此处五角枫树可以卖钱。包某便将五角枫树的照片及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内,之后一个叫王某某的人和姓宁某某的人(辽宁**人,名字不详)领来第一个买主,包某领着买主看过树后,买主给包某等人预支了50000元,包某与鲁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判决)、孙某某三人一同开始挖五角枫树,由于五角枫树不好挖掘,包某四人在挖出3丛五角枫树后就没有再继续挖五角枫树,后第一位买主得知包某等人准备卖给他的五角枫树手续不齐全,便告诉包某这些五角枫树他不收,但这位买主认为包某等人挖树辛苦,只要回约30000元钱便离开了,挖出的3丛五角枫树便存放在挖掘现场。
2015年9月初,辛某某(已判决)又领着柳某某(已判决)、管某某(已判决)二人找到包某,看过五角枫树后,辛某某同意购买五角枫树,五角枫树地径直径16厘米以下的价格是每丛1200元,地径直径16厘米以上的价格是每丛2300元,数量要20丛,商谈好相关事项,辛某某找来工人挖出3丛五角枫树,之后辛某某又与柳某某达成协议,把辛某某从包某手中收购的这20丛五角枫树以每丛加价400元的价格转卖给柳某某,柳某某表示同意并找来另一批工人对五角枫实施挖掘行为。共计盗挖23丛五角枫树。
2015年9月13日晚,被盗挖五角枫树在装车的过程中被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派出所发现,现场只留有装五角枫树的吊车和挂车,其余车辆及现场人员均已潜逃。2015年10月26日,科右前旗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编号为旗价认鉴字(2015)第1号,“关于被盗23丛五角枫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被被告人包某等人盗挖的五角枫树总价值为23丛×4730.00元/丛=108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国有五角枫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