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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兴文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包兴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村**组,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广场旁一出租屋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202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兴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包兴文来到贵阳市南明区**路**宿舍楼下仓库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袁某某放于仓库内的两圈6平方电线、一圈2.5平方电线盗走,随后包兴文将该电线进行变卖。被盗电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2元。2020年12月1日,包兴文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据

2.被害人陈述: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兴文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兴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兴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兴文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  谋 

   202128

附:一、被告人包兴文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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