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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包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幢**单元。2019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0时许,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包某购买价值300元的毒品。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在长寿区黄桷湾金彩虹网吧外面交易,后刘某某将300元毒资用支付宝转账给包某。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金彩虹网吧外面,包某将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一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一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交给刘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包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八颗及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一小包、作案用黑色OPPO手机一部,从刘某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一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经称量,包某贩卖给刘某某的毒品重0.19克,从包某身上查获的毒品重0.7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和作案工具被扣押在案。

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其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称量、提取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廖某某、殷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包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包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万堂

检察官助理:杨晓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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