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原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会泽冶炼分公司职工,家住会泽县**镇**幢**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伙同白云祥、谭林(二人已判刑)等人在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厂区锌精矿仓库内,盗走**公司锌精矿3400公斤,随后卖给他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包某某负责放哨。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400公斤锌精矿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878元。
2、2017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包某某伙同白云祥、谭林(二人已判刑)等人在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分公司厂区锌精矿仓库内,盗走**公司锌精矿3800公斤,随后卖给他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包某某负责放哨。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800公斤锌精矿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523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包某某参与盗窃2桩,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81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案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袁某某、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包某某及同案犯白云祥、谭林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证据目录一份、讯问光碟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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