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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三度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包三度,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02195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某某**村**号**室。被告人包三度曾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7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7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8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9年9月被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0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于2015年11月9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1月21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包三度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三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三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三度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先后在无锡市梁某某**路**号后门、**小学门口、**村**烟酒店等地,趁隙窃得被害人颜某某、许某某、钱某某的财物,包括现金人民币485元,裤子一条、老年手机一部、钥匙、银行卡等物。

1.被告人包三度于2020年5月18日8时30分许,在无锡市梁某某**路**号后门一裁缝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颜某某的裤子一条,内有老年手机一部、钥匙等物品。

2.被告人包三度于2020年5月18日8时50分许,在无锡市梁某某**小学门口,乘隙扒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35元、公交卡、钥匙等物品。

3、被告人包三度于2020年5月18日9时30分许,在无锡市梁某某**村**烟酒店附近,乘隙扒窃得被害人钱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5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包三度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包三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包三度退赔人民币600元,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颜某某、许某某、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许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包三度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三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三度扒窃、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三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包三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三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检察官助理:邓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包三度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某某**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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