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勾某甲,曾用名勾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甲、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期间,张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晶都游艺厅内,以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勾某甲、钟某某等人在游艺厅内负责上下分及赌博机的维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游艺厅内共设置赌博机38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勾某甲、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勾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甲、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勾某甲、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跃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勾某甲、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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