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号:52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栋**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玉屏县看守所。2012年6月2日,其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勾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办事处周家万某某的车上,贩卖一个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万某某、周某,获赃款350元。
2、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勾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附近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万某某、吴某某,获赃款200元。
3、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勾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天云山路口万某某的车上,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净重:0.2克)给吸毒人员万某某,获赃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勾某某的供述 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6.鉴定文书: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兰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勾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玉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4张。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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