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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勾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重庆市南川区**街**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勾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来游路10号附3号朴原山珍饭馆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电瓶车储物箱内的一部华为荣耀V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83元。

2020年6月19日,勾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勾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0日,民警依法扣押被盗手机,后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发票;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57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视频资料调取记录、视频观看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周铁力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号*单元

*-*家中(电话1531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被害人信息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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