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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农场**片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勾某某在家中饮酒,于次日10时30分许,其从家中拿了一把铁质木耙十字镐,到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院内将一辆黑色吉奥车的挡风玻璃砸碎,并将车门压条,左右挡泥板砸坏,将另一辆白色缤智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尾灯、尾翼砸坏,并将引擎盖及车顶左侧部各砸了一个窟窿。被砸毁财物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7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20年1月3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电话1377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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