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勾某某在家中饮酒,于次日10时30分许,其从家中拿了一把铁质木耙十字镐,到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院内将一辆黑色吉奥车的挡风玻璃砸碎,并将车门压条,左右挡泥板砸坏,将另一辆白色缤智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尾灯、尾翼砸坏,并将引擎盖及车顶左侧部各砸了一个窟窿。被砸毁财物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7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电话1377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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