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勾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4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勾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上护国路林城大厦楼下的停车场,因停车纠纷与林城大厦管理人员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随即两人扭打在一起,勾某某抱住李某某将其摔倒在地,导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勾某某马上报警并现场等待,系自首。勾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勾某某有自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勾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宏宇
2020年8月27日
附:一、被告人勾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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