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8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桥**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6mg/100ml。
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