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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勾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牧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勾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牧场**商店处时,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执勤时查获,经检测,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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