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勾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勾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B*****小型汽车,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门时,被桦甸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勾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3.32mg/100ml,勾某某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

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呼吸式酒精检验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4、工作说明;5、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7、身份证明。

二、被告人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杨

(院印)

2020年9月 2日 

附件:

1.被告人勾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 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