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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勾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西韩蒋村*****号楼**单元***号。2015年9月5日因赌博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村**路***号。2008年3月25日因吸收冰毒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强制戒毒。2019年1月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勾某某(绰号“老骚”),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7年3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22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月22日被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公安局码头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2019年1月24日转至保定市看守所。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10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逮捕,现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2018年5月8日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2月1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抓获,临时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次日转至保定市看守所,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坏”),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队**号。2019年3月1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六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薛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四海渔场、莲池区连庄村、清苑区大福村等地,以“参与赌博入股”的方式经营赌博场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刷POS机套取现金等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牟取利益,并为赵某某管理赌资;被告人勾某某参与赌博帮助赵某某维持赌场经营,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牟取利益。 

2017年七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薛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连庄村,以“参与赌博入股”的方式经营赌博场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刷POS机套取现金等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牟取利益,并为赵某某管理赌资;被告人勾某某参与赌博帮助赵某某维持赌场经营,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牟取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为刘某某提供资金牟取利益,并为被告人刘某某管理赌资。

2017年八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伙同薛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另案处理)、丁贺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大福村等处,以“参与赌博入股”的方式经营赌博场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刷POS机套取现金等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牟取利益,并为赵某某管理赌资;被告人勾某某参与赌博帮助赵某某维持赌场经营,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牟取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为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提供资金牟取利益,并为被告人刘某某管理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伙同他人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经营管理提供直接帮助,五被告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曾因吸食冰毒被强制戒毒,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西韩蒋村***园**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齐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村**路***号;被告人勾某某现临时羁押于保定市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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