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4272号
被告人苏永佺,化名张宸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前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张得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化名李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勒格布都,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200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金友,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声健,化名王轩,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永佺、马前锋、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甲(另案处理)在境外缅甸孟波县租赁办公楼成立“**”公司,吴某某、苏某某、连某某、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管理层,冯某甲、吉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马某甲、马某乙、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主要成员,雇佣人员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在境内招聘诈骗人员,由林某戊(另案处理)负责购买机票并安排车辆偷渡到缅甸,该诈骗集团分工明确,由管理层统一管理,各小组配备不定数组员,由组长具体管理诈骗小组,成立工作交流微信群,交流诈骗经验,共享资源,公司统一安排食宿。该诈骗集团成员以杀猪盘的方式实施通讯网络诈骗,通过交友网站物色女性目标,以虚假身份聊天交友,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再虚构自己带对方投资理财赚钱诱使被害人进入虚假的赌博平台博彩,先以小额赌博让被害人获利并获取信任,之后诱使被害人大额充值后无法提现,并以升级VIP、密码错误、流水不达标等名义继续诈骗被害人钱财。被告人苏永佺、马前锋、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等人于不同时间加入该集团,为该集团成员,参与集团诈骗行为。
案发期间,该诈骗集团诈骗走被害人赵某甲、周某甲、玉某某、张某甲、蔡某某、芦某某、滕某某、范某某、李某甲、龙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李某乙、周某乙、谭某某、何某某、井某某、张某乙、李某丙、陈某甲、刘某丁、朱某甲、黄某某、杜某甲、殷某某、刘某戊、杜某乙、冯某乙、门某某、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邓某某、余某某、李某丁、徐某某、王某丙、刘某己、赵某乙、王某丁、秦某某、鞠某某、杨某甲、张某戊、姜某某、石某某、许某甲、侯某某、李某戊、刘某庚、马某丙、王某戊、王某己、武某某、陈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朱某乙、孙某某、许某乙、李某己、高某某、张某己、刘某辛等至少12447722.19元。
被告人苏永佺于2019年6月18日加入该集团,至2019年10月10日离开,期间,该集团诈骗数额至少8726069.85元。
被告人马前锋于2019年7月11日加入该集团,至同年10月15日离开,期间,该集团诈骗数额至少9033401.35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加入该集团,至2019年10月20日离开,期间,该集团诈骗数额至少8821630.35元。
被告人勒格布都于2019年8月3日加入该集团,至2019年10月15日离开,期间,该集团诈骗数额至少7719788.35元。
被告人谢金友于2019年9月10日加入该集团,至2019年11月15日离开,期间,该集团诈骗数额至少4583523.99元。
被告人李声健与陶进堂等六人一起偷越国境,并于2019年6月23日加入该集团,至2019年8月1日离开,期间,该集团诈骗数额至少1658499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苏永佺到怀集县公安局马宁派出所投案;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马前锋在禹州市车管所办证大厅被抓获;2020年5月2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梁某某到佛山铁路公安处怀集站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勒格布都在江苏**纺织厂被抓获;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谢金友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宿舍被抓获;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声健在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巷**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活动信息、情况说明、银行账单、行动轨迹、居留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周某甲、玉某某、张某甲、蔡某某、芦某某、滕某某、范某某、李某甲、龙某某、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李某乙、周某乙、谭某某、何某某、井某某、张某乙、李某丙、陈某甲、刘某丁、朱某甲、黄某某、杜某甲、殷某某、刘某戊、杜某乙、冯某乙、门某某、夏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邓某某、余某某、李某丁、徐某某、王某丙、刘某己、赵某乙、王某丁、秦某某、鞠某某、杨某甲、张某戊、姜某某、石某某、许某甲、侯某某、李某戊、刘某庚、马某丙、王某戊、王某己、武某某、陈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朱某乙、孙某某、许某乙、李某己、高某某、张某己、刘某辛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永佺、马前锋、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以及同案犯吴某某、苏某某、连某某、林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政务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永佺、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永佺、马前锋、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虚构事实、隐匿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声健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声健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永佺、马前锋、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苏永佺、马前锋、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在诈骗共同犯罪之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永佺、马前锋、梁某某、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永佺、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永佺、勒格布都、谢金友、李声健均具有初犯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苏永佺、勒格布都、谢金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声健建议判处诈骗罪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偷越国境罪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勇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金友、李声健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勒格布都、马前锋、苏永佺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量刑建议书》壹拾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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