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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格伍某、阿牛阿果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勒格伍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昭觉县**乡**村**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阿牛阿果,女,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昭觉县**乡**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阿牛阿明,女,199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昭觉县**乡**村**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洛尔以洛,女,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3********,彝族,文盲,农民,住昭觉县**乡**村**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洛尔以作,女,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昭觉县**乡**村**号,住遂宁市船山区**路。2019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美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武胜县**镇**村**组**号。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二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屈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潼南县**街道**路**号。201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长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岳池县九龙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顺,男,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武胜县**村**组**号。2019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虹,男,1965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潼南县**街道**楼**号**号。1998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刑半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潼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本案由普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格伍某、阿牛阿果、阿牛阿明、洛尔以洛、洛尔以作、段美华、屈军、黄长军、周顺、秦虹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普格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4月11日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理期间,于2019年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阿牛阿果、阿牛阿明、洛尔以作、洛尔以洛纠集在四川省遂宁市贩卖毒品。阿牛阿明受阿牛阿果的安排负责送货、收钱;洛尔以作、洛尔以洛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有时从阿牛阿果、阿牛阿明处调配毒品货源。

2018年12月27日左右,被告人阿牛阿果从被告人勒格伍某处购买5块海洛因后用于贩卖。

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段美华电话联系阿牛阿果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后,段美华从四川省武胜县包车来到遂宁市三清街,与阿牛阿明见面,以8000元现金购得毒品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坨,经称量,净重20.1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屈军电话联系阿牛阿果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后,屈军开车从重庆市潼南区来到遂宁市三清街,与阿牛阿明见面,以4000元现金购得毒品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坨,经称量,净重15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月3日至4日,阿牛阿果、阿牛阿明还贩卖毒品海洛因4.8克给吸毒人员胡某某(另案处理)、5.0克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5.0克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阿牛阿明在遂宁市三清街一租住房被查获,公安机关从该租住房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现金45100元。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2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同日,公安机关对阿牛阿果在遂宁市的租住房进行搜查,查获毒品可疑物两袋,经称量,净重900.8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介于30.40%-53.22%之间。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秦虹从重庆市潼南区乘车到遂宁市找到被告人洛尔以作,以现金115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经称量,净重30.1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黄长军在四川省岳池县电话联系被告人洛尔以作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后,黄长军找到被告人周顺,让周顺开车送自己到遂宁市去买毒品,并承诺给其部分毒品作为报酬。周顺同意后,开车搭载黄长军来到遂宁市三清街,与洛尔以作会合后,洛尔以作把毒品海洛因拿到周顺的车上交给黄长军,黄长军支付12700元现金给洛尔以作。黄长军与周顺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黄长军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坨,从周顺的汽车驾驶门把手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从黄长军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9.8克,从汽车驾驶门把手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洛尔以洛购买毒品在遂宁市进行贩卖。2019年1月5日,洛尔以洛在遂宁市三清街一租住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经称量,净重283.6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均为33.18%。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勒格伍某、阿牛阿果、洛尔以作分别在西昌市、昭觉县、遂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笔录、称量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格伍某、阿牛阿果、阿牛阿明、洛尔以作、洛尔以洛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段美华、屈军、黄长军、周顺、秦虹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是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勒格伍某、阿牛阿果、阿牛阿明、洛尔以作、洛尔以洛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段美华、屈军、黄长军、周顺、秦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美华、屈军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处有期徙刑,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均系毒品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7月8日

附:案卷材料7册、光碟44张、U盘一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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