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勒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勒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勒某甲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勒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勒某甲在本市BASS酒吧门口,采用拳打的方式,随意殴打刘某某,致其面部受伤。经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勒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勒某乙、吴某某、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勒格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勒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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