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经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勒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肯德,以一百块钱的价格贩卖了一个零包海洛因给孙某某、某某后被当场抓获。依法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黑色包查出手机两部;当场从购买毒品人员孙某某身穿的裤子左侧口袋里查出红色塑料纸包装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重净重为0.1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系海洛因。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勒某某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花溪派出所逃跑,2019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西昌市柳树林将犯有贩卖毒品的勒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什布
附:
1、被告人勒某某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各一卷一册、视频资料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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