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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某某诈骗、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勒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6********,彝族,文化程度文盲,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勒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遂宁市安某某**镇**街**号被害人刘某某交往。其间,被告人勒某某住在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假借结婚要彩礼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及手机等贵重物品共计价值21998元。2020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勒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的母亲谭某某一人在楼下守小卖部时,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二楼卧室抽屉里的现金3200元盗走。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勒某某被挡获。被告人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假借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勒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德广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勒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9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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