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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勒某某,男,出生于200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2001******** ,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昭觉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昭觉县**镇**村**社**号。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4日延长至2020年5月18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勒某某伙同“王老总”(在逃),行至资阳市雁江区,两人当晚来到仁德西路赛伯顿网吧内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坐于网吧47号机的受害人罗某某将手机放于电脑桌面,勒某某等人来到受害人对面电脑座位,由“王老总’用铁丝勾手机实施盗窃,勒某某在旁观察望风,后两人将受害人罗某某的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为白色苹果牌XR手机,128G内存,于2019年9月份购买。罗某某被盗手机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412.00元(大写:叁仟肆佰壹拾贰元整)。

2、被告人勒某某于2020年1月1日3时许,独自一人来到资阳市雁江区皇龙路橘子网咖,在用铁丝盗窃手机时被受害人刘某某当场挡获。刘某某被盗手机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5220.00 元( 大写:伍仟贰佰贰拾元整)。

民警于2020年1月1日凌晨接到报警,将勒某某挡获,到案后勒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7.证人卓某某、杨某某的证人证言;8.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勒某某第二次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此次盗窃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卷,光盘2张;

3.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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