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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2013年9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11日由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2月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哈某某窜至宁南县披砂镇,将李某某停放在披砂镇新车站附近的一辆红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勒某某,勒某某应当明知该摩托车系哈某某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90元。

2、2020年8月25日,哈某某窜至宁南县跑马乡色格村3组,将乃某甲停放在跑马乡色格村3组公路边的一辆红色本田牌WH150型摩托车盗走。8月25日,被告人勒某某介绍乃某乙(未查到此人)以800元的价格向哈某某购买了该摩托车。勒某某明知该摩托车系哈某某盗窃所得赃物,仍介绍乃某乙购买该摩托车并从中获利100元人民币。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                                          

该被盗二辆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和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维护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赃物及其孳息的追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家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勒某某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54页,视听资料光碟7张、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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