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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896号 

被告人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县**机关**区182。2014年5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五百元罚款。2017年4月4日因强迫交易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12月31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我院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6日03时50分许,被告人勒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往北沿新建区揭铁公路行驶至大塘坪乡**小学路段时撞上程某某停在路边的赣C**69自卸低速货车,致被告人勒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勒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勒某某同时具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等法定、酌定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勒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原

2020年06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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