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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伍木一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勒伍木一,绰号“三毛”,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彝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6日以被告人勒伍木一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8时45分左右,被告人勒伍木一伙同曲某某(另案处理)、有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化名阿子史博,在逃)三人,经过事先商量后,由曲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的二轮摩托车,搭载着被告人勒伍木一,有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着阿某某,窜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3号金色乐府小区2号门附近,由曲某某、有某某、阿某某在旁望风,然后由被告人勒伍木一趁他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吴某背在身上挎包内的一部金色华为牌P40手机盗走,后曲某某、勒伍木一、有某某、阿某某四人驾驶摩托车一起逃离现场,并将销赃所得耗用。经依法鉴定被盗华为牌P40手机价值人民4219元。

2、2020年6月4日7时45分左右,被告人勒伍木一伙同曲某某、有某某、阿某某三人,经过事先商量后,再次由曲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的二轮摩托车,搭载着被告人勒伍木一,有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着阿某某,窜至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西站公交站台附近,由被告人勒伍木一、曲某某、有某某在旁望风,然后由阿某某趁他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代某某背在身上挎包内的一部白色苹果牌XSMAX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曲某某、勒伍木一、有某某、阿某某四人驾驶摩托车一起逃离现场,并将销赃所得耗用。经鉴定被盗苹果牌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1749元。

经审查,被告人勒伍木一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木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曲某某、有某某、阿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伍木一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勒伍木一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勒伍木一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20201013

附件:1.被告人勒伍木一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一张,光盘一张,提讯证及换押证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一份、补充材料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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