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2019年9月18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勒五布西犯有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12时,被告人勒五布西和马某某(已判刑)在呼和浩特市县府街附近,贩卖了一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郝某某,从郝某某身上查获勒五布西所贩卖的2包毒品可疑物,净重9.79克。当日19时45分,民警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湾小区14号楼下将勒五布西抓获,并从勒五布西所居住的房间内搜出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62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共净重12.41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五布西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附: 1、被告人勒五布西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各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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