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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勒五布西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勒五布西,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3********,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社**号。2017年3月10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网上追逃。2019年8月4日,勒五布西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昭觉县公安局投案;同月1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将该案件移交昭觉县公安局;同月26日勒五布西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18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勒五布西犯有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12时,被告人勒五布西和马某某(已判刑)在呼和浩特市县府街附近,贩卖了一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郝某某,从郝某某身上查获勒五布西所贩卖的2包毒品可疑物,净重9.79克。当日19时45分,民警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湾小区14号楼下将勒五布西抓获,并从勒五布西所居住的房间内搜出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62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共净重12.41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五布西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勒五布西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各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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