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86********,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乡**村**号。2017年9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因患有严重疾病,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4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勐某某在瑞丽市姐相乡俄罗村委会雷乌村一田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5颗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贩卖给伍某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勐某某在瑞丽市姐相乡俄罗村委会雷乌村路边,将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贩卖给岩某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勐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至瑞丽市杭瑞高速延长线雷乌村岔芒林水库附近,在路边休息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后驾车逃跑,民警追至800米用车将其别到,勐某某当即弃车逃跑后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车兜内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3. 7克、甲基苯丙胺净重56. 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勐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处罚,现又在五年内再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瑞丽市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三册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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