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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长传抢劫、招摇撞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劳长传,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长传涉嫌抢劫、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罪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经密谋后,携带手铐、假的警察工作证等道具,采用冒充警察身份查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摩托车。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由同案人颜某某假扮乘客,搭乘被害人唐某某的摩托车去到龙归南村邦尔福鞋厂旁边,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容某某、楚某某、王某某假扮警察扣留摩托车,骗得被害人唐某某的紫色飞肯牌125C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

2.2017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二中横沥村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兰某某的红色豪豹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7元)。

3.2017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四季公寓附近,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豪江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5元)。

二、抢劫罪

2017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新广花路路段,由同案人容某某假扮乘客,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颜某某、王某某假扮警察,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遇被害人黄某某反抗,遂以持摩托车大锁殴打、用手铐铐住被害人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劳长传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容某某、楚某某、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劳长传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长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长传冒充人民警察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长传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亮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劳长传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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