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长传涉嫌抢劫、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罪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经密谋后,携带手铐、假的警察工作证等道具,采用冒充警察身份查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摩托车。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由同案人颜某某假扮乘客,搭乘被害人唐某某的摩托车去到龙归南村邦尔福鞋厂旁边,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容某某、楚某某、王某某假扮警察扣留摩托车,骗得被害人唐某某的紫色飞肯牌125C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
2.2017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二中横沥村路段,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兰某某的红色豪豹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7元)。
3.2017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四季公寓附近,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豪江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5元)。
二、抢劫罪
2017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新广花路路段,由同案人容某某假扮乘客,被告人劳长传、同案人楚某某、颜某某、王某某假扮警察,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遇被害人黄某某反抗,遂以持摩托车大锁殴打、用手铐铐住被害人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劳长传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容某某、楚某某、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劳长传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长传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长传冒充人民警察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长传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洪亮
附:
1.被告人劳长传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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