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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金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劳金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2011年10月24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8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楼**监室内,被害人刘某甲与该监室在押人员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劳金某及刘某乙、蔡某某等人与刘某甲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劳金某用脚踢踹刘某甲左侧肋部,致刘某甲肋部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刘某甲所受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外伤致:1、左侧第2、3、9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左季肋部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对被告人劳金某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劳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金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个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以正在执行的判决刑罚与本案的判决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剑锋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劳金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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