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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劳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劳某甲利用手机在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陈某某看到出售口罩的信息,主动添加劳某甲为微信好友商议购买口罩的事宜。2020年2月9日,陈某某再次联系劳某甲购买口罩10000个口罩,每个口罩价格是人民币1.9元,劳某甲虚构工厂在生产口罩、工厂的营业执照、顺丰快递单号等事实,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9000 元,后将陈某某的微信拉黑。2020年2月28日,劳某甲在开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劳某甲的家属已代为归还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甲归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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