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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甲开设赌场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劳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上家“毛哥”(另案处理)处获取“圣安娜”百家乐网上赌博账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上述账号密码提供给劳某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用于投注参赌,共计出码1730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劳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借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劳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凤丹、许维娟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劳某甲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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