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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甲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劳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16日,被告人劳某甲及劳某乙、劳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在廉江市**镇**村祠堂、村市场处,两次与某丁、劳某戊、劳某己等人发生斗殴。同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劳某甲及劳某庚(已判决)、劳某乙、劳某丙等人为了发泄情绪,在得知被害人劳某丁等人在该村市场附近参加生日聚会的情况下,无事生非,持电棍、凳等工具对被害人劳某丁、劳某戊、劳某己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劳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劳某戊、劳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为了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2020326

附:

1、被告人劳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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