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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骆小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劳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劳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开平市**镇**村河道进行非法开采河砂,直至同月24日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劳某某非法开采河砂资源储量为3180m³,价值530452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苏某甲、苏某乙、潘某某、黎某甲、黄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苏某丙、黎某乙、甄某某、苏某丁、司某某、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照片);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余兰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随案移送,上述物品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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