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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劳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李某甲、陈某某夫妇(二人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化州市**镇**村自家住宅收受李某乙、邓某某、周某某、劳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进行赌博。郑某某(已判刑)于2016年11月份开始收受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再转投注给李某甲。李某甲、陈某某在收受李某乙、郑某某等人的投注后,为了减轻自身的风险,主动向被告人劳某某提出让她帮其将部分投注转投出去,劳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便同意了李某甲的要求。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劳某某通过扫描一个微信群里面的二维码获取当期的投注网址,后直接在网络上投注的方式,先后帮李某甲将149460元香港“六合彩”投注转投出去,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聚众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照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现居住地为化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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