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劳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8********,汉族,广西合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劳某某为了获利帮助“建某某”在合浦县**镇**村贩卖价值320元毒品冰毒给陈某某。同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陈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的电话,二人约定在广西浦北县**镇**村委会**路口候车亭处进行交易。随后二人到达约定地点准备毒品交易时,便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劳某某处查扣疑似毒品一袋(净重0.42克)、OPPO牌Reno2手机一台,从陈某某处查扣疑似毒资人民币320元。经鉴定,查扣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毒品冰毒、扣押清单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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