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9月份,被告人劳某某于以开装卸搬运公司为名找黄某某合作,双方协商由黄某某出钱,劳某某负责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刻章和找项目。2017 年11 月,劳某某使用手机拼图软件伪造一张海口金骏豪装卸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图片通过微信发给黄某某。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劳某某谎称二人合作的公司已成立,并多次以给公司工人发工资为由向黄某某骗取了人民币共计66560 元,
二、2017 年11 月,被告人劳某某以开装卸搬运公司为名找杜某某合作,双方协商由杜某某出钱,劳某某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招工、找项目。2017年11月,劳某某使用手机拼图软件伪造一张海口琼轩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图片通过微信发给杜某某。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劳某某谎称二人合作的公司已成立,并以给公司工人发工资为由向杜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8月27日,劳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赔偿共计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借条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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