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劳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劳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8月开始,林某某用被告人劳某某的手机号码在闲鱼平台上注册开号并绑定支付宝账号,之后林某某在闲鱼上发布卖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先交订金后发货为由,诱使买家交订金,而收到订金后没有发货或者用其他物品代替。被告人劳某某明知道林某某在闲鱼平台用上述方式行骗,仍然帮林某某发“先交订金后发货”的语音给买家,骗取买家信任。
2019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劳某某伙同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谢某某购买手机款3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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