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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11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劳某某骑一辆二轮灰色杂牌电动车窜到雷州市新城街道天和区市场十字路口附近物色目标实施盗窃,看到一辆黑色电动车停在路边,有一部iPhone11 Pro Max手机放在该辆电动车的车兜里,于是劳某某趁被害人肖某某妤不备时,将手机盗走并骑车离开现场。后劳某某用以二百元的价值将手机抵押给一名绰号叫“秋燕”(尚未查清身份)的女子,并以该二百元购买海洛因毒品吸食。经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8000元。

 2、于2020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劳某某再次骑电动车窜到新城街道天和路天和市场路口处,其看到一辆紫色小绵羊电动车停在路边,有一部iphone Xs Max手机放在该辆电动车的车兜里,接着劳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时,将手机盗走并骑车离开现场。事后劳某某以二百元的价值将手机抵押给“秋燕”后购买海洛因毒品吸食。

  3、2020年4月09日17时许,被告人劳某某骑电动车窜到雷州市新城街道天河区市场港易名商门口处,其看到有一辆白色小绵羊二轮电动车停在港易名商门口处,该辆白色小绵羊二轮电动车车兜里有两部手机(黑色苹果XR手机、金色X20型vivo手机),劳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时将该两部手机盗走,在逃离现场之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其所盗窃的两部手机。经雷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共计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黑色苹果XR手机、金色X20型vivo手机各一部,灰色杂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妤、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为获取毒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杨瑾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特殊监区。

2. 侦查文书、证据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扣押的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作案电动车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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